案情简介: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被告程仲军持其身份证在中国联通渭南分公司大荔分部下设的冯村营业厅办理了入户协议,取得了中国联通公司SIM卡,成为中国联通移动电话用户,手机号码为13008437789。该SIM卡随即开通,被告亦开始接受中国联通公司为其提供的电信服务。截止二00四年五月份,被告已欠原告中国联通公司546.1元,中国联通公司对SIM卡实施了强制退网并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即交纳所欠话费并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以其身份证向中国联通渭南分公司申请GSM移动通信服务并取得中国联通SIM卡,享受中国联通为其提供的电信服务,双方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理应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及时交纳服务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欠费并承担因未及时交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程仲军支付原告中国联通渭南分公司大荔分部话费546.1元并支付滞纳金(每天按所欠费用的万分之三计算,从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