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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中央政法委员会(2005)52号文件精神,落实司法为民,救助那些穷尽执行手段,经执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申请人生活仍极度困难的特困对象,特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以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以人为本,减少不稳定因素,减少因执行机制引起的信访,进而提升司法权威,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基金来源
通过三方面解决,一是争取政府财政拨款;二是法院执行费部分;三是社会救助。金额暂定为6万元。
二、救助对象,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的;
(二)残疾、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的;
(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的;
(四)不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给予救助的。
三、批准程序
执行案件中,对确有需要救助者,经本人申请,执行局审查,主管院长审批,报院务会讨论决定后,可给予救助。
四、后期工作及资金补充
救助资金发放后,办案人员应定期(每半年内)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有执行能力的迅速恢复执行,执行款补入救助基金。每年初,救助基金总额不足时,予以补足。
五、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由人民法院设立专用帐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每次救助现金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除外,县人民法院每年向县政府财政局专项报告该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六、附则
本办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实行。
            


添加日期:2006-10-8 8:24: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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