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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利民措施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  
对来院办事和参与诉讼的群众,凡是第一个被询问的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负责对群众进行引导和联系有关部门,不得推诿。  
二、限时回复群众信访。  
对来访的群众,必须有专人接待。不能当场答复群众的首次来访和首次来信,必须限时书面答复,一般在1个月内答复,确属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的,经院领导批准,在三个月内正式答复。  
三、扩大司法救助范围。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低保失业人员及其他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可申请减收、免收其应交的诉讼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而提起诉讼的,立案时可申请缓交诉讼费。  
四、提高立案工作效率。  
对符合立案条件、材料齐全的起诉,应当场办理立案手续,起诉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事项,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往返奔波。  
五、落实诉讼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  
在起诉和立案环节,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提示在诉讼和执行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后果,帮助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六、建立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  
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对交通不便、当事人年老体弱以及在当地有典型教育意义的简单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巡回、流动等灵活办案方式,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场调解,当庭结案,方便群众诉讼。  
七、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提高调解率,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都要注重调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  
八、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向社会公布。一般案件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旁听庭审,但必须做好必要的安全查验和登记备案等工作。  
九、实行延长审限和一审裁判生效告知制度。  
案件经批准延长审限的和当事人没有上诉而生效的,必须告知当事人。  
十、建立执行案件的查询和说明制度。  
申请人查询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件承办人必须向申请人进行解释和说明,重大执行情况可主动向当事人通报。  
十一、行使法官释明义务。  
法官释明义务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切实消除当事人对法律和事实、审理和执行所产生的各种认识上的误区,为当事人解难释惑。  
十二、规范诉讼费用的收取。  
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程序中,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依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数额优先执行并及时退还不由其承担的部分,及时收取由被告人承担的份额。
十三、方便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申请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加强阅卷场所建设,给当事人提供查阅、复印等便利,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档案有偿利用制度。
十四、改善工作态度,改进工作作风。
推行文明用语,尊重、善待当事人,禁止用"横、冷、硬、推"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十五、加强立案大厅、信访场所的硬件建设。
在立案、信访场所配备必要的桌凳、饮水机、茶杯、纸笔等设施和物品供当事人免费使用,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添加日期:2006-12-31 8:24: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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