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06)荔民初字第145号朱焕: 原告党宏昌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荔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党宏昌离婚,并对财产问题予以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请张贴)
二00六年四月二十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陕西省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 地址:陕西省大荔县东库道三号 邮编:71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