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06)荔民初字第130号罗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石万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荔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石万顺与你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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